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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与徐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徐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徐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包含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徐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且拆迁权益源于婚前个人宅基地,主张归其个人所有。案涉房产涉及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及拆迁政策下的权益转化,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徐某某个人财产,以及张某是否享有补偿请求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张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购房款部分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并申请对房屋现值进行评估。徐某某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及父母出资凭证,主张房屋权益源于婚前个人财产转化。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拆迁安置的具体政策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案涉拆迁安置房归徐某某个人所有;三、驳回张某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四、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适当经济补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认定规则,厘清了婚前个人财产形态转化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为处理此类涉及家庭伦理与财产权益交织的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