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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刘某某处于哺乳期,依约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子女。焦某某主张其收入较高,而刘某某因照顾幼儿无固定工作,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要求刘某某支付一次性帮助款五万元。刘某某辩称双方共同财产足以覆盖基本生活,且焦某某未尽抚养义务,拒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时一方是否具备“生活困难”之法定要件,以及涉哺乳期特殊情境下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提交工资流水、离婚协议草案及子女出生证明作为证据;被告提交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及共同财产清单。双方围绕“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及证据效力展开书面辩论,法院对物证及书证进行了形式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严格认定标准,强调该制度旨在救济绝对贫困而非相对差距。在涉哺乳期案件中,法院需综合考量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及女方再就业能力,避免滥用经济帮助条款,平衡双方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