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黄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及存款。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黄某名下。审理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房产出资情况及子女抚养安排。黄某主张谭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谭某则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比例及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存在异议。双方就房产价值评估及子女探望权细节进行了多轮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比例,且无新证据提交,法院未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结婚证等书证,被告提交了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及收入证明等书证。二审法院通过阅卷、审查书面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经法院释明及调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离婚纠纷中,若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经审查确认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时,可裁定准许撤诉,终结诉讼程序。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主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