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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家庭装修及子女教育,博某某对此知情但未签字。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博某某主张该债务为张某某个人债务,要求由其独自承担,并请求在分割房产时予以扣除。张某某辩称该借款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婚后财产与债务性质的认定,特别是未签字一方对配偶单方举债的知情程度及资金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博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装修合同及聊天记录,证明借款流向及自身未实际受益;张某某提交借条、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最终用途与家庭共同利益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博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债共签”原则及资金用途的实质审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内部权益平衡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