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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董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离婚诉讼期间,冯某某发现董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后期,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转账等方式,将名下多处银行账户资金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隐匿部分贵重物品。冯某某主张董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董某某少分或不分,并主张因生活困难获得经济帮助。董某某辩称资金往来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隐匿行为。双方对财产总额及流向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董某某是否存在法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且双方同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亲属账户收款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异常资金转移。被告董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家庭日常开销单据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大小及合理性,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相应折价款;三、针对被告董某某隐匿转移的存款部分,依法认定其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对该部分财产被告不分,其余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鉴于原告离婚后居住困难,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法律对过错方的惩戒及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同时,结合经济帮助制度,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平衡了财产分割与弱势方生存保障之间的关系,具有典型的裁判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