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曾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系夫妻,曾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及动产分割。曾某主张部分动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及继承所得,要求不予分割;于某则申请对争议车辆及动产进行价值鉴定,认为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及继承析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财产性质展开举证。于某提交了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争议车辆及动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曾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继承公证书,以证明部分动产属于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涉军婚姻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研判。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准予双方离婚;2. 争议车辆归原告于某所有,于某向曾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3. 经鉴定的动产中,确认为曾某婚前个人财产及继承所得的部分归曾某所有,其余部分归于某所有;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财产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特殊考量,以及鉴定意见在动产价值认定中的关键作用。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军人合法权益,又高效解决了财产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