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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张某因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李某虽工作稳定,但独自承担房贷及抚养幼女费用,生活陷入困境。2023年李某起诉离婚,主张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扶养义务,且离婚时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请求张某给予经济帮助。张某辩称李某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拒绝支付。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男方存在劳动能力减损情况,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工资流水、房贷合同、子女出生证明及医院诊断书作为书证,证明其经济压力及抚养负担;被告张某提交收入证明及财产清单,反驳其无力支付。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经济帮助的必要性与金额存在激烈辩论。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况,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全面审查了原告的主张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强调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下,对因抚育子女或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为类似涉孕期、哺乳期及一方劳动能力减损的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