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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曾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博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曾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审理中查明,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照顾家庭及抚育子女,牺牲了职业发展机会,目前无固定收入且生活困难;而曾某某作为军人享有稳定的津贴收入。博某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曾某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非军人一方是否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离婚意愿及经济帮助展开辩论。原告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承担家务劳动及当前经济困境;被告提交军人身份及收入证明,认可原告贡献但认为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的生活困难状况及被告的负担能力,结合军人婚姻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非军人一方若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或离婚后生活困难,有权请求经济帮助。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对弱势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现了法律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