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2021年,林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其个人经营的店铺周转,未用于家庭生活。朱某对此不知情且未签字确认。现朱某诉请离婚,并要求确认该50万元债务为林某个人债务,由林某独自承担,同时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并补偿林某折价款。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房产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导致调解初期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银行流水及案外人张某出具的借条,主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林某提交了店铺经营合同及进货单据,试图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合议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借款用途与家庭生活的关联性,组织双方就债务承担及房产价值评估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解除婚姻关系;二、位于某市的商品房归原告朱某所有,朱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三、林某向案外人张某所借的50万元债务认定为林某个人债务,由林某自行偿还,与朱某无关;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债共签”及债务用途对性质认定的关键作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离婚及债务纠纷,既保护了非举债方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