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王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董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获补偿;王某某则主张房产系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个人财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及婚后共同贡献的认定。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装修残值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第三人(王某某父母)关于出资性质的陈述,导致事实认定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董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发票等电子数据,证明婚后共同投入;王某某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赠与协议。第三人王某某父母出庭作证,确认出资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书面材料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向董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及装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达成一致,王某某享有抚养权,董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分割中的认定规则,特别是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的补偿计算方式。通过调解结案,既保障了财产权益,又兼顾了子女抚养安排,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