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赵某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房产。2020年,该房产所在区域实施拆迁,置换取得一套安置房,登记在赵某名下。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资产形态转化应视为共同投入,且其曾参与装修及还贷辅助,要求分割安置房50%份额;赵某则坚持该房产源于父母婚前赠与,拆迁置换未改变权属性质,属个人财产。双方就房产价值评估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原告黄某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装修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对房产有贡献;被告赵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父母出资证明及产权登记证书,证明房产来源及权属。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形态转化后的权属认定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被告赵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拆迁置换形成的新房产,若未混同其他共同财产且登记在个人名下,仍属个人财产。裁判厘清了财产形态转化与权属变更的法律界限,为处理类似拆迁房分割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维护了物权登记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