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高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育有一子,现年8岁。婚姻存续期间,家庭主要资产为位于中国某市的一套房产及少量存款,均由被告实际控制。2023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被告在婚姻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自身因照顾子女及协助被告工作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现无固定收入及住房,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被告辩称双方财产已明确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严苛条件。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陷入生活困难及被告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一审书面审理。鉴于被告身处境外且未到庭,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双方送达诉讼文书。原告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及自身抚养负担。被告通过公证认证后的书面答辩状及境外收入证明作为证据,反驳原告的经济困难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主张的“生活困难”标准及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未组织开庭质证,仅依据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的严格适用标准。法院强调,经济帮助旨在救济离婚时陷入生活困难的一方,而非对婚姻贡献的补偿。原告虽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但未证明其离婚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不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财产分割与困难救济的区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