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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夫妻,谭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谭某某名下,首付由谭某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现周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谭某某辩称,房屋主要出资来源于其父母,且其作为军人,婚姻受特别保护,不同意离婚及分割房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买的婚后房产性质认定及离婚分割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及父母出资证明;被告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流水。双方围绕房屋权属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来源与产权登记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精神,此处引用民法典对应精神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时,法院应慎重处理。同时厘清了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规则,强调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原则,对类似涉军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