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及动产分割。被告主张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部分动产为家族继承所得,要求不予分割。原告则提交购车发票及转账记录,证明车辆首付款及后续还贷均使用婚后共同收入,且动产系婚后购置。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原告主张在财产分割时应依法予以照顾,并要求确认车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及动产购买凭证等物证与书证,以证明财产性质及价值。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财产归属提出抗辩。法庭围绕车辆出资来源及动产取得时间进行质证,并重点审查了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情节,组织双方就分割方案进行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涉案车辆归原告周某某所有,原告向被告冯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其余动产依法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妇女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优先保护原则,同时厘清了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车辆的分割规则,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公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