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在哺乳期期间,发现被告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并索赔。同时,原告因全职照顾幼儿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被告承认部分过错,但辩称原告主张的经济帮助金额过高,且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拒绝赔偿。双方对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和解。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及正式庭审。原告提交了被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医院验伤报告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及家庭暴力事实。被告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原告在婚姻中的实际经济状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经济帮助与过错损害赔偿的严格认定标准。即便存在过错,若原告未能充分证明生活困难达到法定标准或证据不足,法院可能驳回相关请求,体现了司法对证据规则的严谨适用及对隐私保护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