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被告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原告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3年5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证实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主张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多分。被告承认暴力事实,但辩称房产主要出资来源于其父母,应视为个人财产或对其个人的赠与,拒绝分割。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亦存在较大分歧,被告主张直接抚养婚生子,原告则要求共同抚养并支付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围绕房产归属及家暴情节,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流水、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等书证。被告提交了其父母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购房款来源。法庭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房产登记情况,并听取了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意愿的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邓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对于婚后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即便另一方父母有出资行为,若无明确赠与单方约定,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