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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某与马某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于马某某名下。离婚诉讼中,孙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马某某辩称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属个人财产。案件审理期间,孙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依法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安排,由孙某某直接抚养。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马某某曾口头承认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马某某否认录音真实性,称系剪辑伪造。双方对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前需确认财产权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孙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文件)作为关键证据,主张证明马某某对房产共同性质的自认。马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进行声纹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结合其他书证综合认定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孙某某享有60%份额,马某某享有40%份额;三、驳回马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审查标准,特别是在涉及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时,法院应依法倾斜保护。同时,体现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家事案件中对隐私保护的重视,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的证据采信与程序适用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