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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存续期间,蒋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关系恶化。何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其因长期遭受暴力及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蒋某某给予经济帮助。同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及蒋某某父母遗留房产的继承析产存在争议。何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财产评估报告,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状况。蒋某某辩称已尽扶养义务,拒绝额外经济帮助,并主张房产属其个人继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围绕离婚理由、家暴认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请求展开辩论。原告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医院病历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产评估报告,旨在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生活困难。被告对家暴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经济帮助必要性,并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已提供必要生活费。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对关键证据进行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经济帮助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强调“生活困难”需达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在认定家暴同时,结合双方财产分割情况及被告已履行扶养义务的事实,严格把握经济帮助的门槛,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