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李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吴某主张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请求离婚家务劳动补偿。一审法院支持该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李某不服,以补偿金额过高且吴某未尽到家庭主要经济责任为由申请再审。吴某辩称其虽无固定高收入工作,但全职照料子女及老人,牺牲了职业发展机会,且李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标准及在双方均有收入背景下补偿的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作为物证,试图证明家庭主要资产积累源于其个人努力及共同财产,而非仅靠吴某家务劳动。吴某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佐证其家务投入。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夫妻双方均有收入来源且财产分割已体现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时,单独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需严格审查贡献度与牺牲程度。再审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厘清证据链条,强调了家务补偿并非必然适用,需结合具体家庭经济与分工状况综合判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量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