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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陈某涉军人婚姻股权与投资收益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陈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持有公司40%股权。婚姻存续期间,该股权产生分红及增值收益。蒋某认为上述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诉请分割。陈某以军人身份特殊及股权涉及公司稳定为由,主张股权归其个人所有,仅同意分割部分现金收益。双方对股权性质及收益计算方式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公司股权隐私,故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公司股权机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原告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及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股权收益情况及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沟通内容。被告陈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公司章程。双方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股权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蒋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及公司股权隐私的保护。原告撤诉表明当事人可能通过庭外协商或重新评估诉讼风险后选择非诉解决,反映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及司法对隐私保护的重视。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