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谢某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且徐某某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行为,故判决谢某某获得经济帮助及财产倾斜分割。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谢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具体履行方式产生争议,徐某某主张以房产折抵,谢某某坚持现金支付。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异议及后续执行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敏感信息,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谢某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及徐某某财产线索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徐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已口头承诺以房产抵债,但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或评估报告。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内容及徐某某履行能力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申请人谢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被执行人徐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谢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若徐某某未按期履行,法院将依法拍卖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以清偿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判决的可执行性,强调了在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案件中,法院应依法采取不公开审理措施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警示离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及信用惩戒风险,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