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刘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频发,刘某长期对麻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23年,麻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位于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系刘某父母在婚后全额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麻某主张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刘某则辩称系对其个人的赠与。此外,麻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刘某存在家暴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麻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家暴事实及房产出资来源。刘某对家暴指控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的证据链及家暴行为的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刘某所有,刘某需向原告麻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三、被告刘某向原告麻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综上,判决支持原告麻某的主要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分割规则,同时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在财产分割中,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受害方予以倾斜保护,体现了民法典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保障弱势方权益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