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黄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朱某(女)与黄某(男,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黄某长期驻守边疆,朱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后因感情破裂,朱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中,朱某主张黄某存在过错,并要求经济帮助。二审期间,朱某提交了一段黄某承认“长期冷暴力且不愿回归家庭”的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黄某存在过错。黄某质证称该录音系偷录,且内容断章取义,不能证明法定离婚事由或需承担经济帮助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缺乏法定过错证据时,能否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或第1090条获得离婚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合议庭重点围绕朱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朱某主张该录音能证明黄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自身生活困难,符合经济帮助条件;黄某则反驳录音来源不合法,且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存在需要帮助的情形。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结合涉军婚姻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即便存在视听资料证明感情不和,若无法定过错或一方未陷入生活困难,法院不予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