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冯某某长期沉迷网络赌博,不仅挥霍家庭积蓄,还多次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周某某在孕期及哺乳期独自承担抚养子女及家务劳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周某某主张冯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请求离婚并主张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冯某某辩称债务系个人赌债,拒绝承担经济帮助责任。双方对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被告赌博恶习、家暴事实及自身孕期哺乳期的特殊状况。被告冯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金额及过错赔偿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被告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被告冯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经济帮助金30000元及损害赔偿金20000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车辆折价款1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因抚育子女、照料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且处于孕期、哺乳期等弱势一方,即使对方存在过错,法院仍应依据民法典规定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这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及家庭贡献者的实质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