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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邓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夫妻,邓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邓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邓某某名下,婚后共同居住。因邓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陈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该房产。邓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及父母赠与,不予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购房出资情况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邓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父母出资声明。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链,重点核实父母出资意图及房产实际使用情况,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邓某某所有,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精神,此处引用民法典对应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原则,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即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由父母出资,若婚后共同还贷或存在其他贡献,非军人配偶仍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体现了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