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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2022年,周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及子女抚养权。审理期间,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存在较大分歧。周某某主张麻某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争取抚养权;麻某某则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为共同财产应均分,且自己更适合照顾孩子。鉴于双方矛盾激化,周某某在二审阶段因考虑到诉讼成本及子女成长环境,决定不再坚持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中提交的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以确认房产性质及出资情况。鉴于原告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不再坚持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调解未果后,准许其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随之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若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准许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避免了因强行判决可能带来的执行困难或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