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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陆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诉讼期间,周某主张该房产部分资金来源于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个人的赠与,要求排除分割。陆某对此予以否认,并申请周某父母出庭作证,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亦存在较大争议,导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交织,案情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陆某提交了房产证、购房合同及银行流水,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周某提交了其父母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部分款项为个人赠与。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子女抚养安排展开书面质证。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父母出资具有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分歧较大,需进一步调解。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后予以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为双方后续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争议留出了空间,符合家事审判中注重修复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解决的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