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韩某认为陈某存在过错,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重点争议在于一辆登记在陈某名下的家用轿车及家中部分贵重动产的归属与价值认定。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韩某主张子女抚养权及相应财产倾斜。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沟通渠道逐渐恢复,韩某意识到诉讼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且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初步意向,韩某遂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且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庭审。原告韩某提交了结婚证、车辆登记证、动产购买凭证及证明女方处于哺乳期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视听资料与书证,用以佐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财产状况。被告陈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仅通过书面材料表示知晓原告撤诉意愿。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特殊时期,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快速处理撤诉申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诉讼对抗对家庭关系的进一步撕裂,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