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高某某诉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高某某诉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争议焦点为位于某市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该房产系被告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该房产虽由公婆出资,但系婚后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被告辩称该出资系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房产应归其所有。双方因房产归属及补偿款数额分歧巨大,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出资时间及款项来源;被告提交了父母出具的赠与声明及家庭内部沟通记录,主张该出资为对其个人的单方赠与。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房产登记情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被告蒋某某所有;2. 被告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3. 双方就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再无争议;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时,若无明确约定,结合拆迁安置背景及照顾子女权益原则,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注重实质公平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通过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