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董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一套。离婚诉讼期间,沈某某发现董某某在双方感情破裂后,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转账等方式,将名下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转移至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董某某因恶意转移财产应少分或不分。董某某辩称相关资金往来系正常家庭开支及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否认存在隐匿行为。双方就财产流向及性质产生重大争议,沈某某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以查明真相。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沈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亲属账户流水等书证,证明董某某存在异常资金转移行为。董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家庭支出单据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大小及合理性,并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沈某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主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恶意转移事实,法院将依法驳回相关诉求,体现了司法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及对既判力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