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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黄某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婚后育有一女。黄某长期沉迷赌博,且存在婚外同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郭某因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协助黄某处理债务,长期承担主要家务,收入较低。诉讼中,郭某主张黄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以自身生活困难为由,请求经济帮助。黄某辩称债务系个人赌债,拒绝赔偿。双方对财产分割及过错认定争议较大,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家庭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以明确分割基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郭某提交了黄某赌博记录、悔过书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鉴定意见,证明黄某过错及财产状况。黄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否认同居事实。法庭围绕过错认定、经济帮助条件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辩论,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2. 婚生女由郭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位于某处的房产归郭某所有,郭某补偿黄某折价款30万元;4. 黄某向郭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因郭某生活困难及承担较多家务,额外支付经济帮助金2万元;5. 黄某个人赌债由其自行承担,与郭某无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在承担主要家务且生活困难时,可同时主张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各方利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