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经济帮助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谢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谢某某在哺乳期提出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存在争议。胡某某主张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共同偿还;谢某某则辩称该债务系胡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自己因哺乳期无收入来源,请求经济帮助。法院查明,涉案债务确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但谢某某目前无固定工作及收入,生活困难。胡某某有稳定收入,具备帮助能力。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债务分担比例及经济帮助的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谢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产后身体恢复情况及无收入状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佐证其生活困难事实。胡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谢某某的经济状况,组织双方就债务分担及经济帮助金额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三、涉案共同债务由胡某某承担70%,谢某某承担30%;四、胡某某一次性支付谢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哺乳期或孕期且无收入来源的一方,法院应依据《民法典》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同时,合理划分夫妻共同债务,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公平原则,为类似涉孕期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