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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江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江某婚后感情渐淡。诉讼期间,郭某处于哺乳期,无固定收入来源,主要精力投入育儿,生活陷入困境。郭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江某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江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郭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郭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江某是否有负担能力,同时涉及涉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哺乳期证明及视听资料(记录江某承认其经济状况及郭某育儿事实的录音),以证明其生活困难及江某的负担能力。江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二、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涉哺乳期妇女案件中的适用标准。法院在认定“生活困难”时,不仅考量绝对贫困,还结合相对贫困及特殊生理阶段进行综合判断,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