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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韩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曾某某主张该房虽登记在韩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韩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曾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共同还贷或共同出资情形。争议焦点在于该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曾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能否证明其对该房产享有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进行裁判。曾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双方对房产处置有过共同意思表示。韩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单方截取。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结合房屋登记信息及出资来源进行综合判断。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缺乏明确赠与约定,需结合证据严格认定权属。同时,展示了在再审程序中,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形式的审查标准,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的程序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