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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韩某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韩某某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构成重大过错。焦某某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并要求损害赔偿。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亦为争议焦点。韩某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出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案件涉及婚前/婚后财产混合及过错损害赔偿,事实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亲子鉴定报告作为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韩某某过错及房产共同出资情况。韩某某提交购房合同及转账凭证,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商房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归属。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焦某某与韩某某离婚;2. 涉案房产归焦某某所有,焦某某向韩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3. 未成年子女由焦某某抚养,韩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4. 韩某某因重大过错,额外支付焦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法院在调解中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及无过错方财产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调解优先的原则,对类似涉过错离婚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