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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婚后感情渐淡,谢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房产的分割及沈某主张的经济帮助。沈某系全职家庭主妇,无固定收入来源,且患有慢性疾病,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劳动。谢某主张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依法分割。沈某认可离婚,但要求谢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并申请对房产现值及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进行司法评估。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家务劳动贡献说明及房产评估鉴定意见书,证明其生活困难及财产价值。谢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拒绝支付额外经济帮助。合议庭围绕沈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经济帮助数额的合理性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尝试组织双方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谢某所有,谢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沈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经济帮助金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时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及弱势方权益的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具有较好的社会引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