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谭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中国籍)与被告谭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18年共同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首付由刘某父母出资,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2022年起,谭某长期滞留境外且未尽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破裂。刘某主张谭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同时主张谭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谭某辩称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拒绝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管辖权及婚前父母出资在婚后购房中的性质认定,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分割比例及过错赔偿的成立与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谭某身处境外且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境外居住证明,用以证明被告长期分居及未尽家庭义务的事实。被告谭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离婚;二、位于上海市某区房产归原告刘某所有,刘某需向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三、被告谭某向原告刘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过错的情形,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并支持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同时,确立了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通过电子数据等间接证据认定感情破裂及过错事实的裁判规则,对类似涉外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