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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朱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婚后朱某长期驻守边疆,麻某独自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等繁重家务。因聚少离多,双方感情渐生隔阂。麻某认为其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朱某虽认可麻某付出,但以军人身份特殊及财产主要由其父母出资为由,拒绝补偿。双方协商未果,麻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及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麻某提交了家庭开支记录、子女抚养照片、邻居证言等物证及书证,证明其长期独自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事实。被告朱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家庭财产来源说明。法庭围绕家务劳动的具体内容、持续时间及对家庭贡献程度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原告麻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涉军婚姻中家务劳动补偿认定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对非军人一方家务贡献的法律评价标准,体现了对家庭劳动价值的尊重,同时也兼顾了军人婚姻的特殊稳定性要求,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