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蒋某名下,但首付款及后续还贷主要来源于麻某婚前个人积蓄及婚后共同收入。2022年,蒋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麻某遂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蒋某名下,但实质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因蒋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在分割时予以多分,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蒋某辩称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属个人财产或按出资比例分割,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报警回执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婚前出资情况及被告的过错行为;被告蒋某提交了部分购房合同及亲属证言,主张父母出资性质。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归原告麻某所有,麻某需向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被告蒋某向原告麻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另一方婚前出资或共同还贷情形下的分割原则,同时彰显了司法对婚姻过错方的惩戒导向。通过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及在财产分割上的倾斜保护,体现了民法典维护婚姻忠诚、保护弱势方权益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