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沈某某长期在外工作,双方交流渐少。曾某某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因身体原因及照顾婴儿,被迫辞去工作,经济来源主要依赖沈某某。随着孩子出生,家庭开支增加,曾某某感到生活压力巨大,且沈某某对家庭贡献减少,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曾某某认为自己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义务,且目前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经济困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某某给予离婚经济帮助。沈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亦不愿提供额外经济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沈某某是否具备帮助能力以及曾某某是否符合获得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及哺乳期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鉴定意见,证明其因照顾家庭导致职业技能退化及当前收入状况,同时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家庭共同财产状况及被告收入水平。被告沈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及陈述,重点审查了被告的经济能力及原告的困难程度。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沈某某同意与原告曾某某离婚;二、被告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曾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其他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另行协商或另案处理。本案以调解书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即使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法院也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另一方负担能力,判决或调解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