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沈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非军人)与被告沈某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沈某某父母名下的一处拆迁安置房,该房产虽在婚后取得产权证书,但购房款主要来源于沈某某父母出资。2020年,曾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份额。沈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辩称该房产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曾某某未尽家庭义务,拒绝分割。双方就房产性质及军人配偶权益边界产生重大争议,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现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婚姻登记证明、房产产权证及家庭日常支出记录,主张共同生活贡献。被告沈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转账凭证、拆迁安置协议及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并申请两名亲属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出资意图为对儿子个人的赠与及原告长期分居事实。法庭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冲突点,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在特定情形下可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的审慎适用,平衡了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与国防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