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王某一次性支付李某经济帮助款10万元。离婚后,王某以家庭共同财产已用于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并隐匿部分银行存款。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提交了一段王某承认持有隐匿存款的录音(视听资料),主张王某存在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经济帮助条款的执行效力及王某是否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查执行异议。执行法官重点围绕李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进行质证,核实王某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鉴于案件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家庭财产析产遗留问题,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旨在平衡双方利益,快速解决执行难题。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同意在十日内分期支付李某经济帮助款8万元,李某放弃剩余2万元请求权,双方就离婚协议履行及后续无争议事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机制,既保障了弱势方的经济帮助权得以实现,又避免了因强制执行激化家庭矛盾,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