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婚后多年,周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谭某某虽有一定积蓄,但认为周某某患病系自身原因所致,拒绝提供经济支持,双方因此产生严重矛盾。周某某诉至法院,主张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谭某某在离婚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以及谭某某是否具备帮助能力。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及周某某的实际生活需求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上,法院优先进行诉前调解。周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视听资料(记录其生活困境及双方沟通情况),以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状况。谭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其自身亦面临经济压力。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二、谭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周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财产分割无异议,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及帮助方式的灵活性。通过诉前调解与不公开审理,既保障了弱势一方的生存权益,又尊重了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融合的价值导向,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