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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张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于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及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家暴事实成立,但鉴于房产登记在张某父母名下且出资证明充分,判定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于某的分割请求。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于某提交房屋价值鉴定意见,主张即便产权归父母,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应分割。张某辩称家暴情节轻微,且房产系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拒绝任何补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家暴证据展开辩论。于某提交了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鉴定意见,以证明房产现值及潜在分割价值;张某则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拆迁安置协议,主张房产专属个人。法院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原则上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存在家庭暴力过错,无过错方亦无权直接分割该特定房产,但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裁判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与婚姻财产制的界限,引导当事人准确界定财产权属。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