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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董某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董某某长期对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沈某某保留有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沈某某,董某某配合过户。离婚后董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沈某某持原离婚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主张该房产系其借名登记,并提交录音证据试图阻却执行,引发执行异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第三人异议,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沈某某提交离婚调解书、暴力证据及房产登记信息;董某某确认无履行能力;第三人李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明力,组织三方进行执行和解谈判。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沈某某与董某某、第三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房产归沈某某所有,李某自愿放弃权利主张;董某某需在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逾期则沈某某有权申请强制过户,相关费用由董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即便存在第三人执行异议,若原离婚调解书已明确财产归属且第三人证据不足,法院应优先保护受害方权益。同时体现了执行阶段通过调解高效化解衍生纠纷的司法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