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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陆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博某某名下。离婚诉讼中,陆某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婚后购买,但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由博某某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博某某个人的赠与,要求确认其为个人财产。博某某则主张父母出资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应依法分割。双方对房产价值及父母出资性质存在重大分歧,陆某某另主张博某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当事人围绕“物证”形式提交主要证据,包括不动产权证书、银行转账凭证、父母出资流水及婚后共同还款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婚后还贷资金来源,结合书面证据链,对房产归属及补偿金额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归博某某所有;2. 博某某向陆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及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共计人民币8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陆某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请求;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时,结合婚后共同还贷事实,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按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平衡了出资贡献与婚姻共同体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