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韩某某在曾某某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产生争议,韩某某主张曾某某未尽家庭义务,要求少分财产;曾某某则依据韩某某经济条件较好且自己处于哺乳期,主张离婚经济帮助。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某具备负担能力,而曾某某因抚育子女负担较重且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需确认具体履行内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或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注:此处依题意调整为执行阶段的调解/确认程序,或原离婚诉讼中的调解,鉴于标题为“申请执行”,此处描述为执行立案后的调解过程)。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曾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哺乳期独自照顾婴儿及家庭开支情况;韩某某提交收入证明,证实其具备履行经济帮助的能力。双方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围绕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期限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韩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该款项用于弥补曾某某在哺乳期及离婚后初期的生活困难。若韩某某未按期履行,曾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确认了上述权利义务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倾斜保护。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法院结合当事人实际困难与经济能力,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