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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婚后感情破裂,黄某长期遭受谭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婚姻存续期间,家庭主要财产由谭某掌控,黄某仅保留少量个人积蓄。离婚诉讼中,黄某主张因受暴致残,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谭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谭某辩称黄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黄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帮助金额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境;被告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原告有收入来源。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离婚;二、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受害方因身体或精神损害导致生活困难时,可依法主张离婚经济帮助。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