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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孙某某名下。2020年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徐某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进行折价补偿。然而,孙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亦未支付相应折价款,导致徐某某的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徐某某遂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价值或强制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执行过程中,徐某某提交了生效离婚判决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以及孙某某拒不履行的相关线索。孙某某未提交新的实质性证据,仅口头表示暂时无力支付折价款。法院重点审查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初步证据。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裁定:支持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被执行人孙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则责令孙某某在十日内向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变卖该房产以清偿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判决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对于一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或支付折价款的情形,法院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处置财产或强制履行协助义务,有效维护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与效率。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