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渐淡。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且原告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电子数据及家庭开支明细,证明被告转移资金及自身付出。被告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原告所述经济帮助缺乏事实依据,拒绝支付。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通过电子数据平台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明细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被告隐匿财产及自身承担较多家庭义务。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隐匿意图及经济帮助请求的合理性。法庭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并围绕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及财产分割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判决结果
原告何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财产分割的界限。电子数据在证明家庭贡献及财产流向中的关键作用得到体现,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注重证据的合法收集与固定,理性解决争议。